1.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规范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2.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合表终端居民用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到户结算价依照0.5103元/千瓦时履行;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到户结算价依照0.5003元/千瓦时履行。
3.表中所列价格,均含可再次出产的动力电价附加0.1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国家严重水利工程建造基金0.196875分。
1.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市郊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穿插补助,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归纳线.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6.84亿元、7.41亿元和7.41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履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出产用电持续履行现行目录出售电价方针。
5.本市工商业用电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规范为:国家严重水利工程建造基金0.196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次出产的动力电价附加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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