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已在本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阐述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并注意投资风险。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1,8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803,654元,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5%;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供应商,主要是做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使用在于光伏行业硅片制造环节。基于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公司持续研发新品,推进金刚线切割技术在光伏硅材料、半导体硅材料、蓝宝石材料、磁性材料等更多高硬脆材料加工领域的产业化应用,助力客户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
公司致力于为高硬脆材料切割加工环节提供“切割装备、切割耗材、切割工艺”的系统切割解决方案。目前,光伏行业前十名硅片制造企业均已成为公司客户;公司与隆基股份、中环股份、保利协鑫、晶科能源、晶澳集团、天合光能、阳光能源、环太集团、东方希望、京运通、高景太阳能等光伏行业领先企业已建立有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并获得隆基股份“2019年度战略合作伙伴”、江苏协鑫“2018年度优秀供应商”、天合光能“2018年度联合创新奖”、环太集团“2018年度最佳供应商”等客户授予的多项荣誉。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基本的产品为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高硬脆材料切割耗材、轮胎检测设备及耗材等三类,其中高硬脆材料切割设备、高硬脆材料切割耗材主要使用在于光伏行业硅材料切割领域,轮胎检测设备及耗材应用于轮胎成品检测领域。
在研发方面,公司成立有完善的研发体系。研发项目大致上可以分为新产品研发、产品升级和产品优化等三类。项目的研发流程最重要的包含概念、计划、设计开发、试制验证、生产导入等五个阶段。研发工作采用“设备产品研制团队+金刚线开发团队+专业测试团队+技术平台团队”的联合协作模式。公司现在存在的研发模式既保证了各研发项目的方向性和专业性,又促进了切割设备研发、切割耗材研发、切割工艺研发之间的互相协作配合,从而保障了公司研发项目的高创新、高技术、高质量及高效率。公司的研发活动贯穿于公司的产、供、销等运营环节,单位现在有经营模式既保证了产品的高创新性、高技术、高质量、低成本,又助力客户降低了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提升了产品质量。
在生产方面,公司设备类产品主要是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组织生产,即公司依据销售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公司耗材类产品主要是采用“合同订单+安全库存”的模式组织生产。
在销售方面,企业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即公司直接与产品的最终用户签署合同和结算货款,并向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售后服务。
公司实行“产品经理制”,通过职能部门与产品线交叉实行矩阵式管理。纵向,设置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生产中心、供应商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研发、销售、生产、采购等职能;横向,依照产品类别设置切割工具产品线、光伏装备产品线、创新业务产品线、轮胎检测产品线,各产品线由产品经理统筹协同各个职能部门,组织各种类型的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市场营销。通过实行“产品经理制”,公司以持续提升产品的客户价值为研发导向、以产品为主线,快速响应市场需求,高效组织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市场竞争力。
光伏行业产业链可分为硅料、硅棒及硅片、电池片、组件、光伏发电系统五大环节。公司产品主要使用在于光伏行业硅棒及硅片生产环节,为该环节制造厂商提供截断机、开方机、磨倒一体机、切片机等切割设备和金刚线切割耗材,用于将硅棒加工为硅片。因此,光伏行业尤其是光伏行业硅棒及硅片环节的发展现状及发展的新趋势,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规模及公司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气候变暖及化石能源日益枯竭的大背景下,全力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已变成全球各国的共识。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及“十四五”发展展望》预测,到2030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全球发电量中的占比将达到57%,其中风能和光伏的发电量、装机量均在其中占主导地位,全球电力的三分之一将来自风能和太阳能,与2017年相比增长将超过10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的潜在能力巨大。
(2)光伏行业正由政策驱动发展阶段转入“平价上网”过渡阶段,市场空间快速打开
2020年,全球光伏发电中标电价继续下降。2020年8月,位于葡萄牙一光伏项目中标电价达到了0.0112欧元/kWh(约1.32美分/kWh),折合当时人民币价格约0.091元/kWh。2020年,我国光伏发电项目中标电价也刷新最低纪录,青海海南州一光伏发电竞价项目中标电价为0.2427元/kWh(约3.46美分/kWh),低于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光伏项目0.26元/kWh的电价。除此之外,卡塔尔、阿联酋、印度等国光伏中标电价也打破了原来的最低纪录。光伏发电价格已经在全球慢慢的变多的国家及地区低于火电,成为了最具竞争力的电力产品之一,光伏行业正由政策驱动发展阶段转入“平价上网”过渡阶段,市场空间呈现快速打开局面。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光伏行业2020年回顾与2021年展望》统计,2020年全球光伏市场新增装机容量约为130GW,累计装机容量突破600GW。根据欧洲光伏协会以及IHS等权威机构预测,全球光伏市场年新增装机容量到2022年有望突破200GW。根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到203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有望达到1,721GW,到2050年将进一步增加至4,670GW,光伏市场需求旺盛。近年来,领先的光伏制造企业及新兴起的产业资本纷纷投入资源布局硅片产能,以满足未来光伏产品一直增长的市场需求。2019年以来,主要单晶硅企业中环股份、隆基股份、晶科能源等先后宣布进行单晶硅片扩产,光伏行业迎来新一轮扩产周期。中环股份于2019年3月19日公告,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签署“中环五期25GW单晶硅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总投资额约90亿元,建成达产后年产能将达到25GW,届时“中环产业园”单晶硅年产能将超过50GW。隆基股份于2020年4月23日公告,2019年隆基股份硅片产能达到42GW,2020年硅片产能目标为75GW。晶科能源于2019年4月30日宣布正在四川省乐山市建造一座5GW的全新高效单晶硅片厂;11月8日宣布位于四川乐山的高效单晶硅片厂将新增5GW产能。广东高景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宣布,将在珠海开展大尺寸硅片及硅棒研发制造业务,规模达50GW。
近年来,光伏行业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其中,硅片产品单晶化、大尺寸化、薄片化趋势愈发明显。在单晶及多晶产品方面,为提升转化效率,单晶产品已成为市场主流且占比持续提升,根据《中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路线年版)》统计,单晶商品市场份额占比从2017年度27%提升至2019年度市场占有率占比约为65%,预计在2022年度单晶产品市场占有率占比将达到80%;在硅片尺寸方面,2011年至2018年,硅片尺寸一直保持156mm及156.75mm两种尺寸,为获得更高组件功率以降低单位成本,2018年以来硅片尺寸逐渐呈现大尺寸化特点,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光伏行业2020年回顾与2021年展望》统计,2019年,市场仍以156.75mm尺寸硅片为主,份额占比约为61%,预计2021年,182mm及210mm尺寸硅片市场份额占比将达到50%,预计2023年,182mm及210mm尺寸硅片市场份额占比将超过80%。目前,M10、G12及以上大硅片的切片产能严重不足,后续用于HJT、IBC等高效电池技术的N型超薄硅片的切片产能严重不足。
光伏硅材料、半导体硅材料、蓝宝石材料、磁性材料、光学玻璃、陶瓷材料等,都具有抗磨损、硬度高、脆性大等共同特点,可统称为高硬脆材料。高硬脆材料的切割过程是用硬度较高的材料去磨削硬度较低的材料,磨削部分损耗、未磨削部分分离,从而达到切割效果。高硬脆材料加工难度很大,一方面,高硬脆材料硬度很高,较难加工;另一方面,高硬脆材料脆性高,被加工物料容易在加工过程中断裂。金刚石在莫氏硬度表上的硬度为10,是目前已知的最高硬度的天然形成的材料。常见高硬脆材料的莫氏硬度指标如下表所示:
从高硬脆材料切割技术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切割方法经历了内圆锯切割、游离磨料砂浆切割、金刚线切割的技术升级路线,其中每一步改进都带来了原材料利用率、切割效率的提升和切割成本的降低。目前,金刚线切割技术已率先完成在光伏硅材料切割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极大地推动了光伏产业提质增效、平价上网进程。在半导体硅材料切割领域,金刚线切割也正逐步推广应用。在蓝宝石材料和磁性材料切割领域,金刚线切割也已成为重要的切割解决方案。
公司光伏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产品在切割环节配合使用,以公司主要产品金刚线切片机切割硅片为例,公司光伏切割设备及切割耗材应用场景简介如下:
切片机切割硅片的第一步工作是金刚线布线,即:切片机的自动排线μm的金刚线μm)由放线辊放出进入切割区域,均匀、精密地反复缠绕在切割区域内的2根主辊上,主辊上有细密的绕线凹槽,单根金刚线排布在凹槽内,并排布置成约由3,000根、间距低于250μm的金刚线线网,然后再被收线轮从切割区域引出。由于金刚线直径和线网密集程度均为微米级,切片机金刚线管理系统需要精准排线,收放线轮、小导轮、主辊均需要同步精准运转,否则容易导致切割过程中金刚线断线,进而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硅料损失。
目前应用于切割光伏硅片的金刚线μm之间,基线μm)还要细;硅片厚度薄至170μm(A4纸的厚度约为104μm),若手持硅片抖动,硅片即可破碎;另,硅片有多个严苛的表面质量指标。
在硅片切割过程中,金刚线公里/小时),在2,400米/分钟的线米/分钟;随后反向加速至2,400米/分钟,持续运行30秒后,再减速至0米/分钟;金刚线网如上往返高速运动切割硅棒,一根硅棒切片通常耗时需60分钟至70分钟。
在硅片切割过程中,金刚线牛顿以内,否则金刚线容易断线;金刚线的破断拉力、线径、切割能力等技术指标需保持一致性,若破断拉力偏小、线径偏大、切割能力不足,在硅片切割过程中,极易发生断线;若发生上述断线情形,则可能损坏被切割物料或因重新布置线网而降低生产效率。
硅片切割过程中,金刚线个部件需高精密协调配合工作,才能保证切片机高速、高精度、高稳定性工作,进而才能保证硅片的质量及切割生产效率。
综上,超薄硅片的切片加工是一项难度较高的精密加工过程,需高精密的切割设备、高质量的金刚线及优良的切割工艺才能保证硅片切割生产的高质、高效、低成本,因此高精密的切割设备与高质量的金刚线具有较高的研发及制造技术门槛。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及其他第三方研究机构发布的公开资料,目前光伏切割设备的主要供应商为本公司、上机数控、连城数控,三家企业已占据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其他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相对较低,国外厂商已基本退出。2016年,公司正式进入光伏切割设备市场,在较短时间内收入规模和市场份额快速上升,目前公司已拥有重要的行业地位,已成为全球光伏行业主要的光伏切割设备的供应商之一。
公司金刚线年扩产后,产销规模快速提高,市场份额快速提升,公司已经成为金刚线产品重要的供应商之一。公司自主研发并同时掌握金刚线制造技术和金刚线生产线制造技术,凭借公司金刚线产品的技术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公司金刚线商品市场份额快速增长,已跻身行业前三名。
目前,公司的光伏切割设备和金刚线产品已覆盖了全球光伏硅片产能前十名的客户,亦从侧面反映了公司光伏切割设备和切割耗材较强的市场地位。
光伏硅片大尺寸化是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升组件效率,降造及发电成本。随市场对大尺寸、高功率产品的接受和认可,叠加老旧产线的技术改造、新产线产能的释放以及大宽幅光伏玻璃、背板、胶膜产能的加速配套,大尺寸、高功率产品将在2021年进入快速放量的阶段。预计2021年182mm和210mm尺寸的硅片占比将达到50%左右,以500W+和600W+为代表的高功率组件产品也将会快速导入市场,助推光伏市场进入平价时代。而158.75mm尺寸的占比则将被压缩到5%左右,156.75mm尺寸硅片将会成为历史。
《中国长期低碳发展的策略与转型路径研究》综合报告说明,当前工业部门的能源消费占全国总终端能耗的65%,是最主要的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部门。建筑、交通行业能耗占全国总终端能耗约20%和10%。目前,有关部门纷纷行动,针对碳达峰、碳中和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在电力方面,国家发改委表示要大力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体系清洁低碳发展,加快光伏和风电发展,加快构建适应高比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的新型电力系统,完善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在交通领域,交通运输部表示要打造融合高效的智慧交通基础设施。鼓励在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地布局光伏发电设施,与市电等并网供电。制定高速公路路侧光伏工程技术规范。在建筑领域,住建部发布《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光伏在建筑方面的多样化应用有望逐步落地,并开始步入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阶段。在工业领域,工信部表示要制定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线图,鼓励工业公司、园区建设绿色微电网,优先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各行业各地区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
公司本期实现营业收入74,609.74万元,同比上年同期增长4.46%;本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86.39万元,同比上年同期增长83.83%。
具体详见本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4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5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2020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3户,详见本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公司本期合并范围与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21.0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61,851,400股的1.9836%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4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0.00元/股,向合乎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3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做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企业独立董事赵春旭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3、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0)。
4、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
5、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事项做了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联的内容一致。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3日,并同意以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合乎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3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
(1)依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企业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加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赞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3日,同意以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合乎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3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允许超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注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企业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监事会赞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3日,同意以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合乎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3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对首次授予的3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市价(公司2021年4月23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0.05元/股。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市价,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逐步提升公司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能力,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认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公开披露》、《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公开披露》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测股份不存在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一)《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及文件。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公开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了自查,详细情况如下: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做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10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对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了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有关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魏玉杰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议案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线年度的财务状况。
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1,8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803,654元,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5%;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纯收入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各样的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议案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上述议案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对公司依法运作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情况、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实施了有效监督;切实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员工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领取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2021年度,企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人民币7.2万元/年(含税),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在做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及监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监事,不领取董事及监事津贴。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议案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八)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3日,并同意以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合乎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321.0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议案相关联的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支路66号高测股份A栋培训中心会议室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顼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1、议案2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议案2和议案3,股东李学于、张秀涛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 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 之后方可实施。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0,165,696.17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1,8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803,654元,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5%;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策程序合法,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25%,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方案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纯收入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各样的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4月23日,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同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真实的情况,对《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做修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拟修改的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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